深圳市龙岗区
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章程
(2015年10月18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3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龙岗区人民政府、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
第三条 学校办学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大运新城飞扬路99号。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系由龙岗区人民政府与华中师范大学联合举办的中等教育机构,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全寄宿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全日制教育,学制三年,办学规模为60个教学班。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高品质、特色明、创新型、国际化” 人民满意的现代品牌学校。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和美教育”;“和”是途径、手段、文化,“美”是追求、目标、境界;“和美教育”就是把“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教育思想,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通过整合协调各种教育资源和教育要素,营造适宜、舒心、愉悦的教育氛围与环境,尊重个性特长、促进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校风:“严谨和谐”;学校教风:“用爱塑造灵魂,用心启迪智慧”;学校学风:“学会学习”;学校精神:“追求卓越”;学校校训:“厚德博雅、崇真笃行”。
第十条 学校培养目标:“培养人格健全,具有国际视野和具有中华传统美德的实践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健全人格、激发潜能、自我完善、创新发展”的发展战略,切实抓好学校品牌建设工程与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
(二)审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三)通过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工资标准;
(四)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五)修改学校章程,批准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制定或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学校办学资源;
(八)商议学校招生自主权、教师招聘自主权;
(九)商讨并细化、明确合作办学的具体事宜;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依法选聘学校中层管理干部;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学校设副校长三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
党总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
校行政工作的咨询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示;(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二)行政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和年级主任参加。讨论各部门提交的议题。行政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职数的设定,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具体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学校内部管理及对外接待宣传工作和人事、劳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班主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三)教学处。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和负责教学研究。负责学校日常教学事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五)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实行年级组负责制,年级长参加学校行政扩大会议,执行行政会议决议,年级组直接对学校负责。职能部门做好指导、检查、服务、评价工作;
教研组直接对学科教学质量负责,在教学处领导下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研组下设备课组,备课组接受教研组和年级组双重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对校长、行政工作进行评议;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二)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 群团机构
(一)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校党总支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慰问等工作;
(二)团委。学校团委是中国共青团在学校的基础组织,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青年学生搞好学习和各种有益活动,负责学校宣传工作;
(三)学生会。学生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进行学生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在团委领导下组织学生活动;
(四)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要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参政议政,保证监督,同心协力办好学校。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
学校设立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地方政府的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书记、校友代表,关心和支持本校发展知名人士及有关方面代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机构
(一)专家团队。学校实行专家治校。学校成立专家团队作为学校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校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进行专业性指导和过程监控,并进行专业性诊断评估。专家组成员由华中师大委派;
(二)学术委员会。学校崇尚学术自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议、学校课程方案审定、学校教改措施研究、学校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等事项,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致力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推动教育教学创新;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高级教师代表组成,学术委员由教师民主推荐和校长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每学年度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绩效工资、表彰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机制,促进教师成长,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困难教职工实施救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享受国家与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教学)安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国防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 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的学生,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五)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六)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品牌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组织和团委的领导下推进学生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积极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学校坚持“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理念,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学校以课程为载体,以学生“道德素养、科学素养、身心素养、审美素养、实践创新素养”五大核心素养培养为终极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积极构建“基础能力课程、个性特长课程、实践创新课程”多样化、选择性的学校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多元、优质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学校坚持“生活实践德育”理念,倡导“贴近学生、贴近生活、注重实践”德育方式,把健全人格作为学生培养的首要目标。
学校以德育为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理念;加强德育阵地建设,建立学校德育课程体系,积极建设德育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主渠道进行德育渗透,建立校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在学生德育中的作用,加强家校联系和学生心理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能力为重,重视学习动力激活和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校坚持“能力导向教学”理念,倡导以“学习为中心,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坚持“目标管理”理念,确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以年级为实体、班级为整体、学科为载体、教师为主体”的教学质量目标管理体制和教师及学生评价机制,实现教学质量目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科研强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校本研究”理念,倡导“基于教育教学研究,为了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中研究”,促进学校基础教育研究学术水平提高。
学校以专家为引领,积极倡导教师同伴互助和自我反思,努力成为研究型教师,建立“校本课程、校本课题、校本培训、校本教研”科研管理制度,实行教、研、训融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确定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强化优质服务意识。
第四十条 做好学校基本设备、设施建设,保证设备设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各种设施、设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强化安全、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所有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助。在理事会的监管下,捐助资金用于学校特色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将财务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成立校内招标小组和日常采购小组,严格执行申报制度、校内招标制度和日常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一切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规范学校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章 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体现学校特征的校徽和校歌。
学校校徽为双环圆形,外环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中间为上方“华”篆体,下方为龙岗附中首字母组成的书的形状和“中”字样,下方为建校时间;
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徽章为紫红色,学生徽章为华师绿;
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校歌为《华中师大龙岗附中校歌》(暂定);
校色为华师绿和紫红两色。绿色代表生命和华中师大文化,紫红色代表阳光和学校希望;
校树为凤凰树。
第五十三条 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5月最后一个星期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作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或其代表表示赞同方可视为通过。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校内各处室、年级、班级的管理规则由职能部门、年级、班级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